姜宜凡:风险交流制度,是《化妆品条例》修订不应被忽略的要素

日化观察 2018-08-20 7000
摘要:

话说你要是知道你有什么不知道,这个好办,但是你要是不知道你有什么不知道,这就难办了,今天就讲一个。...

话说你要是知道你有什么不知道,这个好办,但是你要是不知道你有什么不知道,这就难办了,今天就讲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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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宜凡 照片

理论的演进 - 风险分析框架的变化

先从两幅图谈起,图1是20世纪90年代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可以看出该框架包括风险评估、风险决策、风险交流三驾马车,品字形分布,同等重要。

图2是2006年,WHO调整以后的架构图。WHO的观点转变了,认为风险交流包括风险评估结果的解释、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是风险评估人员、管理人员、消费者、企业、学术界等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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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20世纪90年代WHO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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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06 WHO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

风险交流的重要性

举几个例子,说说风险交流的重要性,都是那些年我们吃的亏。

案例1:2010年前后,国家药监局曾经推出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的强制要求,但是现实既骨感又打脸,进口产品在随后整整的一年时间里,没有企业能够取得一个批件,整个行业进入冰冻期。现在回头看,两个原因,一是培训严重不到位,整个产业链里,包括监管部门,明白安全性评价的人太少了;二是风险交流严重缺位,企业、检验机构、评审专家、评审机构、标委会、管理者对安全性评价各有各的理解,完全不能达成一致。到最后,药监局的这一规定,瘦身成了一个打勾和打叉的表格,只评价原料带入物质,而不评价原料安全性本身,与国际完全不接轨。

这一事件说明风险交流在政策(风险决策)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一个政策的实施,绝不是告诉企业、检验机构、评审机构“什么时候做、做什么”这么简单,各利益相关方必须充分地、及时地、广泛地交换信息和意见,知晓和理解这一决策的依据,然后就“怎样做”形成共识。只有这样才能降低风险管理措施在执行中产生的矛盾和摩擦,提高政策的可行性、有效性。

案例2:很多同仁不会忘记,2006年秋天的那个行业事件,质检总局宣布SK-II中检出重金属,但未公布具体含量和是否合格,随后事态迅速发酵,引发大量顾客退货,直至发生柜台被砸的治安事件。镜头回放,因为媒体和消费者缺乏科学素养,误读和误解风险信息,产生过度反应,这一事件中各相关方缺乏有效的风险交流和沟通。但是令人痛惜的是,这一事件已经过去了12年,SK-II依然没有重新赢得公众的完全信任,反映了化妆品风险交流的缺位。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风险交流在整个消费链中的重要性,必须弥补媒体、消费者、管理者、意见领袖等各方对风险信息理解的差异,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有效的风险交流手段、改善舆论环境、重塑消费者的信心,重建形象。

谣言的危害,已经超过了产品本身的健康危害

近年,不论是食品还是化妆品,安全性形式都是稳定向好。从2017年到现在,食品的安全舆情热点都不是实质上的安全事件,如塑料紫菜、棉花肉松、咖啡致癌、面条含胶、大闸蟹注水、杨梅注胶、香椿致癌,央视曝光17种剧毒食物名单、瓶装水致癌、大蒜炝锅致癌等等,都是谣言,其中塑料紫菜、棉花肉松的造谣者已被抓捕。

化妆品虽然没有2008年前后食品三聚氰胺这样的恶性安全事件,但是各种谣言一直不断,如爽身粉致癌、硅油造成脱发、用牙膏封尾光标颜色鉴别其成分、湿纸巾有毒、荧光灯鉴别面膜添加荧光剂、荧光反应物质恐慌、小分子胶原蛋白抗衰老、禁用化妆品名单、孕妇不能化妆、口红含铅、粉底含铅、金戒指检测粉底含铅量、化妆品普遍重金属超标、冰冻过的化妆品不能用、燃烧乳霜鉴别质量、摇泡沫鉴别柔肤水质量、指甲油投毒、酒精烂脸、化学品都有害、矿物油致痘等等。尤其是“禁用化妆品名单”这样的谣言,每年都会换个年号,如“2014、2017”,或者换个名字,如“315化妆品曝光名单”、“有毒化妆品名单”,每年反复发作。

新媒体是现在虚假信息传播的主要形式,首先是微信微博的高度曝光,如食品,2017年微信占比达72%,微博占比21%。二是小视频增多,比如化妆品燃烧乳液鉴定质量的谣言,有强烈的视觉冲击力,以前是有图有真相,现在是有视频有真相。三是大量使用自带热点效应的词语,比如“致癌、致乳腺癌、含激素、含荧光剂、含类皮质激素”。四是“旧谣翻新”,一些谣言反复发作,如口红含铅、硅油脱发、禁用化妆品名单等。

近年,化妆品安全问题的主要矛盾已经逐渐转移,产品自身不安全因素带来的风险逐渐降低,但是误导性信息的滋生蔓延,造成消费恐慌,谣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已经超过了产品本身不安全因素带来的健康危害。

风险交流是化妆品管理短板中的短板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风险管理本身就是化妆品管理中的短板,我们得承认,现在如果把欧盟的安全性评价指南拿到中国来,有能力独立完成的企业,就算乐观地估计可能也不会超过10%,至于风险交流,就更谈不上了。

在《条例》修订这样顶层设计的讨论过程中,政府和行业的焦点都集中在定义、新原料、特殊用途分类范围等问题,基本上没有关注过风险交流的问题。

为了起草《化妆品安全性评价指南》,很多企业和机构拿出很多资源,先后成立过很多项目组和工作组,但是我印象中,没有一个部门、企业,专门安排过风险交流的专项资金。

食品的案例远比化妆品残酷,三聚氰胺事件之后,消费者对国产乳品的信任彻底崩塌,尽管政府和企业在风险管理上投入巨大,但是并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这让政府认识到风险交流同样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食品行业以此为鉴,加大了行业风险交流的制度建设。

以食品行业为榜样,加强化妆品行业风险交流的制度建设-

目前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已经高度制度化了。

2015版《食安法》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这一条款从顶层设计角度,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组织者、利益相关方、基本原则,非常值得化妆品行业借鉴。

《食安法》第1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的食品安全信息。”

《食安法》第141条:“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两个最近的草案,一个是2015年7月20号由国务院法制办发出的,另一个是2018年6月中在上海小规模征求行业意见时发布的, 这两个版本都没有涉及风险交流的内容。

借鉴食品的经验,设置政府的风险交流机构-

在食品领域,大约是10年前,在陈君石院士的反复呼吁和倡导下,中国CDC食品安全所设立了风险交流室。2011年10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其中专门设立风险交流部,下设一室和二室。随后,药监局在食品三司的职责中明确了风险交流的职能;同时,卫计委食品司也增加了风险交流职能。这都是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国家队。

然而化妆品,原药监局有两个司:药品化妆品监管司、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均没有化妆品风险交流有关职能。

在社交媒体方面,政府对症下药,仅药监局就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3960个食品安全微信公众号,辟谣数据库中收录了3万多条信息,对于“旧谣新炒”,可在24小时内及时批驳。

化妆品方面,国家药监局的注册备案查询系统使用起来非常方便,非常赞,省级药监的化妆品监督抽查结果公布也非常全面、及时,但是在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方面,还远远比不上食品行业。

向食品学习,促进民间和学术界的风险交流

这一领域,化妆品完全没法和食品比。

在食品界,不但有以陈君石院士为代表的,政府和民间都认可的食品安全专家。近年,又涌现出科学松鼠会云无心博士、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钟凯博士这样的新意见领袖,厉害的是,他们都能熟练地使用微信、微博,语言也轻松易懂。

科技工作者自发组织的果壳网和科学松鼠会,汇集了大量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年轻学者,利用社交媒体微信和微博,普及科学知识,尤其是“谣言粉碎机”,破解了大量食品安全谣言。

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共同发起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新闻传播青年学者联盟”,从传播学的角度研究风险交流。

媒体在风险交流中扮演重要角色,近年来,媒体在科学素养方面进步不少,8年前报道地沟油的记者,现在也承认了“离开剂量谈毒性就是耍流氓”。食品安全报道跟风炒作的现象少了,很多大的媒体都通过外聘专家的形式,保证报道的科学性、客观性,食品安全信息报道逐渐变得专业化,比如《南方周末》发起的“健言”计划。

和食品相比,化妆品民间的风险交流少得多,香化协会组织了介绍甲醛安全性的文章,这样的文章太少,而且趣味性有待提高。

讨论了这么多,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近年,化妆品安全问题的主要矛盾逐渐转变,谣言和虚假信息引发的舆情问题应该引起关注。

《化妆品条例》的修订,应该借鉴《食安法》的经验,为风险交流提供政策支持。

同时应学习食品行业,设置化妆品风险交流的政府机构,从体制上保证化妆品风险交流的实施。

食品有陈君石院士、孙宝国院士等这样政府和民间都认可的安全专家,在关键问题上起一锤定音的作用。化妆品的行业组织、学术机构应该向食品学习,在风险交流上发挥更加积极主动的作用。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媒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风险交流的信息。

作者声明: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作者:姜宜凡

中国毒理学会(CST)认证毒理学家

2016-至今:利洁时集团、美赞臣政府事务部

2007-2016:高露洁亚洲区法规政府事务部

1999-2007:欧莱雅中国科学法规事务部

1994-1999:资生堂丽源化妆品公司技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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