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马明:化妆品广告禁用医疗用语

日化观察 2019-10-18 5349
摘要:

【典型案例】一家化妆品商贸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所设的旗舰店里,使用了医疗用语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通过网络销售进口的“Florihana系列精油”产品。在其对“Florihana...

【典型案例】

一家化妆品商贸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所设的旗舰店里,使用了医疗用语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执法人员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通过网络销售进口的“Florihana系列精油”产品。在其对“Florihana薰衣草精油”的宣传页面中,含有“调经舒缓痛经、舒缓肩颈酸痛、舒缓胃痛”、“居家急救”、“消炎”、“告别痛经”、“抗疲劳、止痛、治疗伤口、刺激免疫系统、促进血液循环、痛经、抗病毒、退烧、抗发炎、抗细菌、抗真菌、止血”等。当事人承认其销售的产品为化妆品,不具备所述医疗功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上述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分析点评】

新《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这一规定,化妆品广告是禁止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也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宣传医疗作用的内容。

之所以对化妆品广告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化妆品本身的使用目的是清洁、保养、美化、修饰、改变外观、消除不良气味等,不涉及医疗相关功能。而且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广告的管理制度较化妆品及化妆品广告而言更为严格。

随着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民众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有的化妆品商家为了迎合消费者的期望,不惜打出各种与医药混淆的概念,甚至直接宣称医疗作用。本案查处的广告就大量涉及了这样的内容。“调经舒缓痛经、舒缓肩颈酸痛、舒缓胃痛”、“居家急救”、“消炎”、“告别痛经”、“抗疲劳、止痛、治疗伤口、刺激免疫系统、促进血液循环、痛经、抗病毒、退烧、抗发炎、抗细菌、抗真菌、止血”等用语,不仅将“Florihana薰衣草精油”这一产品的效用对准了皮肤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且超越体表深入体内、覆盖全身。

现实中,把化妆品包装成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的情况确实不多见。更常见的是依赖于化妆品配方中添加的某些成分,宣称产品对皮肤的治疗作用。例如,一家网店在推销一款名为“绿豆清肌去痘急救套装”的产品时,使用了“绿豆中富含的‘绿豆多肽’具有清热、解毒、消炎、抗菌……等多效护肤功能:绿豆多肽具有强效抗炎活性,帮助减少发红和疼痛感,且能抑制紫外线引起的细胞伤害;绿豆多肽可快速促进肌肤纤维原细胞合成和胶原蛋白合成,帮助修复肌肤损伤;具有抗过敏作用,可辅助治疗荨麻疹等过敏反应,对葡萄球菌、痤疮杆菌有良好的抑制作用”等与医疗作用相关的宣传用语。

诚然,化妆品中有可能用到与药品同源的成分,比如化妆品中常见的某些植物成分同时也是一些药品的来源。但这并不代表化妆品可以使用医疗用语。如果化妆品超越其本身功能去宣称疗效,或使用易与药品等相混淆的用语,则会误导消费者,严重的还有可能耽误疾病的治疗。

依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化妆品广告中出现这样的违法情形,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如果“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本文原载于《广告法案例精解——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医疗器械》(何茂斌 主编/中国工商出版社),作者对内容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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