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测要求

日化观察 2019-03-08 4511
摘要:

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将针对婴幼儿护肤类、染发类(氧化型染发产品)、宣称祛痘/抗粉刺类、防晒类、面膜类、爽身粉类、国产非特一般护肤类、烫发/脱毛类、祛斑/美白类、牙膏等10类产品。监督抽检检测要...

2019年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将针对婴幼儿护肤类、染发类(氧化型染发产品)、宣称祛痘/抗粉刺类、防晒类、面膜类、爽身粉类、国产非特一般护肤类、烫发/脱毛类、祛斑/美白类、牙膏等10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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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检检测要求如下:


序号产品类别检验项目检测依据判定依据
1婴幼儿护肤类产品微生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糖皮质激素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2.2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氟康唑等9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2.1氟康唑等9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2.3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2染发类产品(氧化型染发产品)染发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7.2  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3宣称祛痘/抗粉刺产品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2.2盐酸美满霉素等7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氟康唑等9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2.1氟康唑等9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2.3依诺沙星等10种组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维甲酸和异维甲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2.28维甲酸和异维甲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4防晒类产品防晒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5  防晒剂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5面膜类产品汞(宣称祛斑/美白类产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1.2  汞;1.6 锂等37种元素《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糖皮质激素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氟轻松面膜类化妆品中氟轻松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总局2016年第88号通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微生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6爽身粉类产品硼酸和硼酸盐《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3.7硼酸和硼酸盐《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1.3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铅;1.6 锂等37种元素
7国产非特一般护肤产品微生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五章微生物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防腐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4  防腐剂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8烫发/脱毛类产品(物理脱毛类产品除外)巯基乙酸《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3.9  巯基乙酸 烫发类:GB/T  29678-2013 烫发剂
脱毛类:《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pH《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1.1  pH值《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9祛斑/美白类产品(非面膜类产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1.2  汞;1.6 锂等37种元素《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糖皮质激素化妆品中四十一种糖皮质激素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薄层层析法(GB/T 24800.2-2009)《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
10牙膏铅、砷GB/T 8372-2017 牙膏GB/T 8372-2017 牙膏
微生物GB/T 8372-2017 牙膏GB/T 8372-2017 牙膏


注:1. 生产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前的产品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进行判定。

2. 染发剂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并在报告书中予以标注。

3. 防晒剂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并在报告书中予以标注。

4. 乙醇含量≥75%(w/w)者不需要测微生物项目。

5. 巯基乙酸检测结果应与按判定依据规定的限值核对,与产品标签标识及产品批件配方进行比对,并在报告书中予以标注。如果产品使用的是巯基乙酸盐类或酯类原料,采用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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