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紧箍咒 虚假宣传不能有

日化观察 2018-10-15 2869
摘要:

“让您的肌肤宛若新生”、“弹走细纹”等紧抓女性爱美、怕衰老心理的广告语仿佛魔咒,让诸多女性心甘情愿敞开钱袋子,似乎一瓶化妆品搽下去就能立即变成自己想要的容颜。也正是因为这些化妆品广告的诱惑作用,化妆品...

“让您的肌肤宛若新生”、“弹走细纹”等紧抓女性爱美、怕衰老心理的广告语仿佛魔咒,让诸多女性心甘情愿敞开钱袋子,似乎一瓶化妆品搽下去就能立即变成自己想要的容颜。也正是因为这些化妆品广告的诱惑作用,化妆品在人们的印象中是虚假宣传的集中地。

化妆品广告真的能如此任性吗?日前,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就对涉嫌虚假宣传的化妆品广告进行了处罚。

宣称促进新陈代谢刺激细胞再生被重罚

长久以来,各种夸张的化妆品功效宣传铺天盖地,除了补水、美白、紧致、祛痘、抗衰等化妆品功效宣传中的常见用语外,还有些生僻的术语让人摸不着头脑。2017年2月,秦淮局接到移送案件线索,有消费者称在某网店上购买了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化妆品一套,发现该公司在网上使用的说明用语涉嫌违法。

经查,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某网购平台上销售的5件套化妆品,在商品详情页面上称有促进新陈代谢,刺激细胞再生功能。从商品销售商方提供的检验报告中表明,该化妆品质量合格,但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化妆品具有说明中显示的功能。

执法人员在销售商提供的销量截图1份和情况说明1份中发现,此项说明信息于2015年底开始在页面上使用,并于2016年4月2日从页面上撤销,在此期间,该产品的销售额为16万元。经查,由于该产品是化妆品生产厂家生产的新产品,为了冲销量打开市场在厂家支持下按照成本价销售,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无违法所得。

对于产品不具有的功能,经销商通过商品详情页对产品的性能做了夸大和虚假的宣传,不仅对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该商家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秦淮区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以当事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精油宣传涉嫌使用医疗用语

日前,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某网购平台购买的3盒“进口无火香薰精油”的宣传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在网页宣传此款精油可以舒缓紧张,促进血液循环,改善肌肤,安神助眠等,涉嫌在宣传中使用医疗用语。执法人员确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但是,由于当事人在该款产品的广告语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即已经撤掉,且销售量较小,属于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以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从轻处理。

化妆品广告也要依法依规

功效是消费者选购化妆品时重点考虑的因素之一,国家加强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化妆品生产者需对化妆品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以商标、图案或者其他形式虚假宣传产品功效,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秦淮区市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相关部门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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